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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
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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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补充办法。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含临时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今 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允许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鼓励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的工资基数按缴存人上一年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 5%,原则上不高于12%。如需要调整缴存比例,必须按《条例》规定的程序,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具体缴存比例,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予以纠正。
    三、我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饶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3倍。具体标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对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再同意该单位缓交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的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要从《条例》发布之月起补缴;单位未按规定少缴住房公积金,要予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有异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按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上饶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本《补充办法》由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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