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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已在本市缴交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不间断),且仍在正常缴纳;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不低于本人和单位在该帐户累计一年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总额;
  3、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
  4、本人及其配偶此前未在本市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曾获得该项贷款但已偿还完毕;配偶不在本办事处(营业部)缴交公积金的,由配偶缴交公积金办事处(营业部)出具未贷款及公积金余额证明。
  5、在本市购买、翻建、建造、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不含非住宅用房);
  6、具有充分的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并提供足够担保;
  7、同意办理抵押房屋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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